【卡车之家 原创】绿通争议年年有,之前主要是集中在农产品鲜活目录上,比如圣女果是否属于番茄、蛇果能否归类到苹果,线椒算不算辣椒,能否享受到绿通减免高速过路费政策。
然而最近,除了单一产品的归类属性之外,部分卡友开始反馈一个新问题,运输绿通的车辆高度到底在什么样的高度范围内可以免费,部分区域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争议。
● 收费站:执行GB1589 货箱高度超4米不免费
近期,有卡友给我们发来了不同区域、反映同一问题的运营视频,称在广州部分收费站对绿通运输车辆严查,货箱高度超过4米便不免绿通费。
据了解,收费站工作人员收费执行的是《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具体引用的条款是4.1.3.3,其中指出“运送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鞍座空载时高度(牵引主销中心位置的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运送高度为2591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320mm;
——运送高度为2896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110mm。
另外,近期交通部在问题互动中也证实了这一标准,称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无法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 卡友疑惑:多条法规指明 货箱高度不能超4.2米
“这个GB1589 新规正式发布起新车落户的政策,主要约束的是法规发布之后的整车、挂车厂的车辆生产和上牌落户问题,并非对绿通运载车辆的限制”。针对上面的收费站规定,不少卡友存在疑问。
主要依据如下:
据专门从事货运方面案件诉讼的陈福玉律师介绍,装载集装箱的车辆超过4米不超过4.2米的绿通集装箱是否应该免费,以下三点问题有待深思。
一、现阶段,对于少数省份部分高速收费站,对于载运集装箱的车辆超过4米,不超过4.2米,尽管其运输的货物属于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范围,仍认定其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享受”绿通“政策,部分高速收费站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哪一法律法规,值得讨论。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那么载运集装箱的车辆没有超过4.2米是否非法,值得深思。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以总质量确定是否超过限载标准,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那么装载集装箱的车辆没有超过4.2米,是否享受”绿通“政策,值得探讨。
综上,针对少数高速收费站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所要求的应确保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高认定标准统一的规定,有待确认。
曾有多名绿通卡友向卡车之家反馈,在不同的省份,对于运输绿通产品的车辆要求并不相同,即便是同一个省的不同收费站,在绿通查验时标准也并不相同,“到底是咱们车有毛病,还是高速公路运营整事?希望能有个权威的明确通知”,卡友无奈的告诉我们。
● 律师解答:双方各执一词 唯有依法运营是长久之计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也向业内专业律师肖扬进行了请教,在他看来,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对国标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收费站和卡友对国标的认识还需进一步加强。
GB1589第1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换句话说,这个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针对的对象是在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这些车辆都要遵守这个标准,否则就是违法的。车主要么停止使用车辆,要么使车辆符合标准后再继续使用。
GB1589-2016自2016年7月26日开始实施,也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这一天开始,所有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针对新生产车辆,GB1589设定了一个过渡期,即第5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车辆须符合本标准要求。”但是,对于既有的正在使用中的车辆,没有展期。
然而,针对展期的问题,陈律师做了补充,他指出,GB1589-2016虽没有对正在使用的车辆进行展期,而交公路发〔2017〕173号文件是进行了展期的,因此高速公路收费站没有结合适用交公路发〔2017〕173号文件这个方向进行修改,也需要考虑进去。
从法律上来说,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但在实践中,GB1589执行的情况出现了一些情况。
理论上,在2016年7月26日之后,非标车辆不允许上路;新的非标车辆在2017年1月1日允许生产,但是因为不能上路,所以也没人买,自然淘汰;2017年1月1日之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应该是合规的。但是实际情况,路上仍然可以见到好多非标车。
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标准执行不力。运输行业不景气,几乎每辆车身上都背着贷款,对非标车辆“一刀切”不许上路容易诱发社会动荡,在公路安全和社会稳定之间,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从卡友角度来说,政府的容忍不意味着非标车辆就是合法的,标准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不容挑战。GB1589对在用的车辆一律适用,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而然,目前就装载集装箱的车辆超过4米是否违法还需进一步确认。
另一个角度,收费站的说法有偷换概念之嫌。GB1589规定的是裸车的外廓尺寸,也就是没有载货的情况下的车辆尺寸。依据GB1589附录A,车辆高度是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时的高度。“整备质量状态”,就是俗话说的“空车”。
实践中,买车是为了拉货的,车辆载货是常态。GB1589规定的是“车”的状态,不涉及“货”。车辆装货时能装多高,要看相关的管理性规范。比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集装箱车货总高不能超过4.2米。
因此,在肖律师看来,收费站的问题在于没有区分集装箱运输车和非集装箱运输车,法律依据找的不准确,结果引起争议。
当然,不管事情进展如何,能够畅通无阻的,唯有依法运营,这无可厚非。
● 编后语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无论是卡友还是收费站,明确车辆是否为“集装箱”是决定车辆合法装载高度的关键,至此卡友的疑惑也已经清晰。
但是对于部分区域实行的集装箱车辆也需要满足车辆高度不能高于4米才能享受绿通高速费减免的做法,仍然值得探讨和深思,我们也期待着能够尽快得到权威答案。
绿通运输中,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大家要合理合法运营,遇到问题也要敢于据理力争,敢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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